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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的取得,也称票据权利的发生。票据权利以持有票据为依据,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即取得了票据权利。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
    ①出票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②转让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③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行为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二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三是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如请求承兑、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行使追索权等。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实施的行为。如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为防止追索权丧失而请求作成拒绝证明的行为等。
    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6)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4.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权利与票据紧密相连,如果票据丧失,票据权利的实现就会受到影响。由于票据丧失并非出于持票人的本意,《票据法》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三种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法。《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在票据实务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但需注意的是,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但是,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在该程序之下,申请人声称自己是已丧失特定票据上的权利人,法院则向社会发出公告,催促可能存在的票据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如果没有人在指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则可以推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前来就同一票据申报权利,法院并不在该程序之下对申请人与申报权利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实体审理,而是会裁定终结该程序。申请人如欲主张票据权利,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一般票据均属于这个范围,只有较少的例外。如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这些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就是票据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人。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持票人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失票人先行挂失止付的,应在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丧失票据的失票人提起诉讼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票据丧失后的诉讼被告一般是付款人,但在找不到付款人或付款人不能付款时,也可将其他票据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作为被告。第二,诉讼请求的内容是要求付款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的到期日或判决生效后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第三,失票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所丧失票据的有关书面证明。第四,失票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担保,以防由于付款人支付已丧失票据票款后可能出现的损失。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第五,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而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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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向乙购买原材料,为支付货款,甲向乙出具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汇票一张,丙银行对该汇票进行了承兑。后乙不慎将该汇票丢失,被丁拾到。乙立即向付款人丙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 .乙因丢失票据而确定性地丧失了票据权利
    B .乙在遗失汇票后,可直接提起诉讼要求丙银行付款
    C .如果丙银行向丁支付了票据上的款项,则丙银行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 .乙在通知挂失止付后15日内,应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解析】正确答案是 BC 。
    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以进行权利救济,并非必然丧失票据权利。本案涉及票据是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负有绝对付款责任,失票人起诉可以证明自己的票据权利,要求承兑人付款;由于失票人及时进行了挂失支付,承兑人此后支付票款,应向挂失人承担赔偿责任。失票人需在挂失后3日内申请公示催告。
    5.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票据权利消灭之后,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消灭。我国《票据法》着重规定了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而消灭的四种情形,即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③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本文作者-滇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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