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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票的追索权
     
    1.追索权的概念。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不获付款或到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之后,法律赋予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在权利行使对象上有一定的区别:后者的行使对象是票据上的付款人;前者的行使对象可以是票据上的主债务人,但主要还是票据上的次债务人,如票据上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2.追索权发生的原因。
    (1)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追索权发生的实质要件包括:
    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追索权发生的形式要件。
    追索权的发生除了构成前述实质条件外,还须具有一定的形式条件。这一形式条件即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续而不致使追索权丧失。该等保全手续包括:第一,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第二,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
    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拒绝证明主要有:
    ①拒绝证书。
    拒绝证书是由国家授权的机关制作的用以证明持票人已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被拒绝,或者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一种公证书。拒绝证书分拒绝承兑证书和拒绝付款证书。持票人已请求作成拒绝承兑证书的,无须再请求作成拒绝付款证书。拒绝证书是公证机关制作的公证书,有一定的格式要求。
    ②退票理由书。
    汇票的持票人委托银行办理票据托收,或者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银行拒绝付款,可由其出具退票理由书,说明退票理由。该退票理由书可起到拒绝证书的作用,即证明持票人已行使其权利而未获结果,故持票人有退票理由书就无须再请求作成拒绝证书。
    ③承兑人、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银行直接在汇票上记载提示日期、拒绝事由、拒绝日期并盖章。
    这也是拒绝证明的形式之一,可起到证明持票人已行使其权利而无结果的作用,可代替拒绝证书。
    ④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包括死亡证明、失踪证明书等。这些证明也具有拒绝证明的作用。
    ⑤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这表明持票人在上述情形下无法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故有权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无法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提示承兑或者付款,因而,处罚决定便具有拒绝证明的作用。持票人出具上述文书之一的,即构成其行使追索权的形式要件。《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3.追索权的行使。
    行使追索权一般包括:由持票人发出追索通知、确定追索对象、请求偿还金额和受领清偿金额等。
    (1)发出追索通知。
    ①追索通知的当事人。
    追索通知的当事人分为通知人和被通知人。通知人是指持票人以及收到通知后再为通知的背书人及其保证人。持票人是最初的通知人,但收到持票人发来追索通知的债务人,如果在其前手还存在债务人,必须向其前手发出该追索通知,因此收到追索通知的债务人也可以成为通知人,这些债务人一般包括背书人及其保证人。被通知人是指向持票人承担担保承兑和付款的票据上的次债务人,他们都是被追索的当事人,因此被通知人可泛指持票人的一切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②通知的期限。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无论是持票人,还是收到追索通知的背书人及其保证人,发出追索通知的期限都是3天。
    持票人发出追索通知的起算日为其收到拒绝证明之日,收到追索通知的背书人及其保证人发出追索通知的起算日为其收到追索通知之日。
    ③通知的方式和通知应记载的内容。
    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电传等。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发出通知。书面通知应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主要记载事项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以及付款人的名称和地址、汇票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等。汇票退票的说明主要是指汇票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的原因。
    ④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的后果。
    如果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规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2)确定追索对象。
    ①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是,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②被追索人的责任承担。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为被追索人。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3)请求偿还金额和受领清偿金额。
    ①请求偿还金额。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由此可见,作为追索权标的的追索金额,通常要比作为付款请求权标的的票据金额要大。被追索人在依前述内容向持票人支付清偿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相应的金额和费用,包括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即为满足其后手(包括持票人或者其他追索权人)的追索权而支付的全部金额;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即指被追索人在追索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②受领清偿金额。
    这是指持票人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接受被追索人的清偿金额。持票人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在接受清偿金额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如果持票人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拒绝履行该等义务的,被追索人即可拒绝清偿有关金额和费用。
    ③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的效力。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其票据责任解除。同时,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票据权利,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相应的金额和费用。
     
    【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下列有关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汇票金额中文大写与阿拉伯数码记载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金额为准
    B .汇票保证中,被保证人的名称属于绝对记载事项
    C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D .汇票承兑后,承兑人如果未受有出票人的资金,则可对抗持票人
    【解析】正确答案为 C 。
    汇票金额中文大写与阿拉伯数码记载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因此选项 A 是错误的;汇票保证中,被保证人的名称属于相对记载事项,因此选项 B 是错误的;汇票承兑后,承兑人负有绝对付款的义务,不能以与出票人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因此选项 D 错误。

    本文作者-滇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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