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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1.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1-2.缴纳出资。《公司法》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3.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建立公司的组织机构。
    1-4.申请设立登记。发起人在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后,董事会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旦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
    2.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2-1.发起人认购股份。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是指所有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总额,而不是某一个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2-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3.召开创立大会。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上述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或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决议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上述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举个例子:
    【例】下列关于创立大会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 .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6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B .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C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D .创立大会对通过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解析】正确答案为 BC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选项 A 中,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而不是60日。选项 D 中,创立大会对通过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而不是2/3以上。
    2-4.申请设立登记。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后,应当发给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公司即告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述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此外,《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还规定了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这是因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可能会因筹办公司事务对外订立合同。此时,该合同责任应如何承担?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述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本文作者-滇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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