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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份的发行原则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集公司资本而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
     
    《公司法》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据此,股份发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公平、公正的原则。
     
    所谓公平,首先是指发行的股份所代表权利的公平,即在同一次发行中的同一种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享有同等的利益,同类股份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其次是指股份发行条件的公平,即在同次股份发行中,相同种类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所谓公正,是指在股份的发行过程中,应保持公正性,不允许任何人通过内幕交易、价格操纵、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获得超过其他人的利益。
     
    2.同股同价原则。
     
    同股同价,是指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是相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对于同一种类的股票不允许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规定不同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
     
    这是股权平等原则在股份发行中的具体体现。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等事项。公司章程有关上述事项的规定,应当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四股票的发行价格
     
    股票的发行价格是指股票发行时所使用的价格,也是投资者认购股票时所支付的价格。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分为平价发行的价格和溢价发行的价格。平价发行是指股票的发行价格与股票的票面金额相同,也称为等价发行、券面发行。溢价发行是指股票的实际发行价格超过其票面金额。《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五公司发行新股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1)新股种类及数额;
     
    (2)新股发行价格;
     
    (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并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六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所拥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或增加股份数额的法律行为。
     
    1.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股份转让的地点。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
     
    (2).股份转让的方式。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股份转让的限制。
     
    1.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了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的规定。《管理规则》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对公司收购自身股票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⑤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⑥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上述第①项、第②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上述第③项、第⑤项、第⑥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上述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①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②项、第④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③项、第⑤项、第⑥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上述第③项、第⑤项、第⑥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4)对公司股票质押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4.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本文作者-滇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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