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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昆明公司注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三)

    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人伙
    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人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人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这一规定包括四层含义:
    一是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未获得一致同意的,不得人伙;
    二是合伙协议无另外约定,如果合伙协议对新合伙人人伙约定了相应的条件,则必须按照约定执行;
    三是新合伙人入伙,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协议应当以原合伙协议为基础,并对原合伙协议事项作相应变更,订立入伙协议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四是订立人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一般来讲,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是,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优越的条件吸引新合伙人人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较为不利的条件人伙,也可以在入伙协议中另行约定。关于新人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问题,《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1.退伙的原因。
    合伙人退伙,一般有两种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
    (1)自愿退伙
    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自愿退伙可以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
    关于协议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关于通知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由此可见,法律对通知退伙有一定的限制,即附有以下三项条件:
    ①必须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②必须是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③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这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2)法定退伙
    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两类。关于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关于除名,《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退伙的效果。
    退伙的效果,是指退伙时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的归属变动,分为两类情况:一是财产继承;二是退伙结算。
    (1)关于财产继承。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合伙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依以下法定条件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一是有合法继承权;
    二是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三是继承人愿意。死亡的合伙人的继承人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从继承开始之日起获得。
    若有数个继承人,数人只能作为一个整体继承被继承人的合伙份额,否则会破坏合伙企业原有的结构。
    (2)关于退伙结算。
    除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情形外,《合伙企业法》对退伙结算作了以下规定:
    ①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③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分担亏损,即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现在昆明公司注册、昆明代理记账的小编为大家列举2个实际的例子,方便大家更清晰第知道上述内容。
    【例1】甲、乙、丙、丁四人设立合伙企业经营长途运输,后甲介绍其弟戊加入合伙企业,甲、乙、丙同意,丁不同意。戊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在合伙企业开车从事运输。2019年8月,戊因超速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戊主张每人承担1万元。关于该笔损失的承担,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应由甲、乙、丙、丁、戊每人承担1万元损失
    B .应由甲、乙、丙、戊每人承担1.25万元损失
    C .应由甲和戊每人承担2.5万元损失
    D .应由戊自行承担5万元损失
    【解析】正确答案是 D 。
    《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本案中,丁不同意成入伙,因此,戊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于戊造成的损失,应由戊自行承担,其他合伙人不承担。
    【例2】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普通合伙人可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决议而被除名的情形有()。
    A .甲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有贪污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
    B .乙合伙人尚有部分出资尚未缴付
    C .丙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 .丁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的同时参加了另一同类营业的合伙组织
    【解析】正确答案是 AD 。
    《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据此,选项 A 、选项 D 的表述属于上述规定第3项所规定的情形,构成除名退伙原因。选项 B 不选,乙尚有部分出资未缴付并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选项 C 不选,丙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导致丙当然退伙,属当然退伙的情形,而不构成除名退伙的原因。

    本文作者-滇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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