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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合同担保(三),质押问题?昆明公司注


    三、抵押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一)抵押合同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种条款称为"流押条款"。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了流押条款,该条款无效。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二)抵押财产
    1.可以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但是,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例如,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3.关于抵押财产的其他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三)抵押登记
    1.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抵押。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抵押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只要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2.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抵押。
    当事人以《物权法》规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或其他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昆明代理记账的小编为您提供一个实战体型例子。
    【例】甲向乙借款4万元办加工厂,乙要求甲以其新购置的一辆吉普车作为抵押,甲同意了,双方遂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如果甲到期无法偿还,乙可将其吉普车变卖后受偿。合同签订后,双方并未到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因加工厂倒闭,无力偿还乙的借款,又恐乙廉价变卖吉普车使其遭受更大的损失,遂将其吉普车卖给了丙,丙并不知该车已抵押给乙。乙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从丙处追回吉普车变卖受偿。
    问题:乙能否从丙处追回吉普车优先受偿?
    【解析】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车辆抵押的,抵押登记不属于抵押权设立的生效要件,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抵押合同成立生效,抵押权即设立,但抵押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丙。因此,乙无权请求法院从丙处追回吉普车,也就无法优先受偿。
    (四)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抵押权对抵押物所生孳息的效力。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孳息的清偿顺序为:
    (1)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2.抵押权对于抵押物上租赁权的效力。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即因租赁关系的存在致使抵押权实现时无人应买抵押物,或出价降低导致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等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主张租赁终止。
    3.抵押期间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4.抵押权转移及消灭的从属性。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5.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毁损的处理。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6.抵押权效力的其他规定。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五)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抵押权的顺位及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昆明代理记账小编为您列举一个实际案例题为您加深影响,如下:
    【例】甲以自己的一辆汽车作抵押,获得乙银行贷款2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由于甲的汽车价值50万元,所以甲又将该汽车抵押给丁,获得丁的借款10万元,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又将其抵押给丙银行,获得贷款2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做生意亏本,导致无法偿还乙银行、丙银行的贷款和丁的借款。于是三个债权人同时要求实现其抵押权。但抵押物拍卖后仅获得45万元,不足以清偿甲的全部债务。
    问题:本案中,乙银行、丙银行、丁的债权应按什么顺序受偿?
    【解析】  本案中,由于乙银行和丙银行的抵押权都经过了登记,而丁的抵押权没有登记,所以,乙银行和丙银行的债权先于丁的受偿。同时,乙银行的抵押权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登记,因此,乙银行先受偿,接着是丙银行,最后是丁。
    (六)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1.最高额抵押的特征。
    (1)抵押担保的是将来发生的债权,现在尚未发生,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2)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不确定,但设有最高限制额;
    (3)实际发生的债权是连续的,不特定的,即债权人并不规定对方实际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数额;
    (4)债权人仅对抵押财产行使最高限度内的优先受偿权;
    (5)最高额抵押只需首次登记即可设立,即尽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是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但无须每个新生债权都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只需办理首次抵押登记即可。2.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及变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4.最高额抵押权的行使。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七)动产浮动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以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财产为债权提供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该设押财产可以自由流转经营,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抵押。《物权法》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浮动抵押无论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均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本文作者-滇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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