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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3 问)

    三、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3 问)
    【问题 1】我行属于一家商业银行,是否可申报享受《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3 号)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 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3 号,下称 13 号公告)规定,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下称 36 号文件)对 “营改增”试点行业增值税基本税制要素、税收优惠政策等 予以统一明确。36 号文件已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金融机构范 围作出明确规定,13 号公告所称金融机构,应适用 36 号文 件的统一规定,即金融机构是指(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 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 务的机构等。商业银行属于上述金融机构范围,可按规定申报享受 13 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问题 2】我行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底 16 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时,应如何选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 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底 16 号,下称 16 号公告)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 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 一)对金融机构向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 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 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 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同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 公告》(2020 年-第 40 号)规定,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 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 1 年期以上(不含 1 年)至 5 年期 以下(不含 5 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 5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下称 91 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16 号公告为 91 号文件的延续性政策文件,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具体适用如下: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 1 年 期及以下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选择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 16 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 5 年 期及以上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选择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 5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 16 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 1 年 期以上(不含 1 年)至 5 年期以下(不含 5 年)小额贷款取 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 5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16 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问题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 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6 号)对 金融机构的定义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91号)作出调整,我行在适用该项增值税免税政策时,应如何确定是否属于文件规定的金融机构。
    答: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金融机构, 是指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 上一年度 “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 以及经人民银行、金融 监管总局、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 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 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 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 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 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金融机构,是 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 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 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 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 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16 问)
    【问题1】我公司申报缴纳的哪些税费种可以享受本次“六税两费 ”减免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据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享受减免的 “六税两费”包括 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问题2】我公司如符合相关政策,本次“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减征幅度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 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问题3】我公司如何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 ”减免优惠?
    答: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 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 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可在办 理首次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 减免优惠;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的,则根据设立时是 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来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题4】我公司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能享受“六税两费 ”减免优惠吗?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 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 用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但是,如果你公司符合小型微利 企业条件,或者属于个体工商户,仍然可以据此享受 “六税
    两费”减免优惠。
    【问题5】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符合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但是还未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还能按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 ”减免优惠吗?
    答: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 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 登记的, 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题6】我公司是分支机构,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 ”减免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 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 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以法人机构为整体判断是否属 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 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据总机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来判别能否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题7】我公司是2023年的新设立企业,尚未办理过汇算清缴,能否申报享受“六税两费 ”减免优惠?
    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 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 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在办理首 次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题8】我公司成立于2022年8月,属于一般纳税人, 2023年6月刚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如何确定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 ”减免优惠?
    答: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 一般纳税人, 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 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的一般纳税人, 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 的,也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9】外出报验的纳税人、跨区税源登记的纳税人能否享受“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
    答:包括外出报验、跨区税源登记的纳税人在内的各类 纳税人,均应当根据其税务登记信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 记信息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信息,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或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问题10】自然人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 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在代开环节能否享受“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
    答: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 自然人(即其他个人)不办 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因此自然人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 人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无需代开发票,包括自然人在内的各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代开发票环节时,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问题11】我公司“六税两费 ”的申报逾期了,是否还可以享受“六税两费 ”减免优惠?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逾期申报的 “六税两费”税费 款的属期在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内,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逾期申报的 “六税两费”税费款的属期在2022年1月1日至2027 年12月31日内,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 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逾期申报的 “六税两费”税费款 的属期在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内的,符合文件规定情形的,也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12】我公司已按规定享受了其他优惠政策,还可以继续享受“六税两费 ”减免优惠吗?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 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是在享 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 的, “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问题13】我公司同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 ”减免优惠 和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减免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什么顺序处理?
    答:纳税人同时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以及重 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减免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应先享受重点群体、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再按减免后的金额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题14】我公司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对于首次 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缴纳的“六税两费 ”是否需要进行更正?
    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 算清缴申报前, 已按规定申报缴纳 “六税两费” 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问题15】我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企 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是否需要相应对“六税两费 ”的申报进行更正?
    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 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 或更正申报的结果, 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 “六税两
    费” 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问题16】我公司申报“六税两费 ”减免优惠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
    答:本次减免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除申报表单外,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本文作者-滇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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