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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证券发行相关(四)


    (一)公司债券的发行
    1.一般规定。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1)、发行债券的数量;
    (2)、发行方式;
    (3)、债券期限;
    (4)、募集资金的用途;
    (5)、决议的有效期;
    (6)、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发行公司债券,如果对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也应当在决议事项中载明。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包括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两种方式。所谓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①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② 、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③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④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 );
    ⑤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⑥ 、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⑦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新《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①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② 、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经注册后,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与格式披露信息。新《证券法》发布后,国务院尚未对公司债券发行实行注册制的具体时间加以规定,证监会尚未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①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② 、开放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开放式基金包括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 )基金、伞形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等。
    2.公开募集基金。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由拟任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文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3.非公开募集基金。
    非公开募集基金即私募投资基金(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其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中国证监会2014年公布并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对私募基金的适度监管制度。
    (1)设立原则。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在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2)合格投资者。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①、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②、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人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此外,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①、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②、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③、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上述第①、②、④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募集规则。
    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具体包括:
    ①、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②、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③、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销售机构要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④、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⑤、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⑥、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4)投资运作。
    规范投资运作行为的规则具体包括:
    ①、募集私募基金,应当根据或者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
    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③、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
    ④、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⑤、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本文作者-滇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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