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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证券发行相关(五)

    ①、
    (一)证券发行的程序
    由于证券发行种类、发行方式的不同,资本市场不同板块推行注册制的情况不同,不同板块证券的发行程序不尽一致。
    1.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证券发行的程序。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尚未落实证券发行注册制,在核准制下,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证券公开发行大体有以下步骤。
    (1)、作出发行决议。
    发行人发行证券一般先由董事会就有关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
    提出发行申请。发行人应按照规定制作和报送证券发行申请文件。
    (3)、依法核准申请。
    公开发行证券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4)、公开发行信息。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5)、签订承销协议,进行证券销售。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6)、备案。
    证券公司实施承销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7)、撤销核准决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按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落实证券发行注册制后,证券发行在程序上将发生一些改变。依据新《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发行程序有以下步骤:
    (1)、作出发行决议。
    发行人发行证券一般先由其董事会就有关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设立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有发起人协议。
    (2)、聘请保荐人。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3)、签订承销协议。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聘请承销团承销的,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4)、提出发行申请。
    发行人应按照规定制作和报送证券发行申请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依照法律规定属于保荐范围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属于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应当报送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5)、预披露。
    如果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提交申请文件后,还应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以此提高发行审核的透明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欺骗手段骗取发行上市资格,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6)、发行注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的注册。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参与证券发行申请注册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注册的发行申请的证券,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7)、信息披露、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申请经注册后,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8)、备案。
    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9)、撤销注册决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证券发行注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于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注册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昆明公司注册与昆明代理记账公司的小编为大家实际举个例子,如下:
    【例4-1】2008年,甲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甲公司得知本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已通过审核后,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将拟发行股票总额的15%自行卖给当地投资者,其余部分委托乙证券公司代销,并确定代销期限为4个月。请问甲公司的哪些行为不符合规定。
    【解析】不符合规定之处有:(1)甲公司不应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股票;(2)甲公司不应私自将拟发行股票总额的15%卖给当地投资者,而应通过证券公司承销;(3)代销证券的期限最长不应超过90天。
     
    2.科创板股票的发行程序。
    新《证券法》全面推行注册制之前,科创板试行注册制,依据中国证监会《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试行注册制的科创板股票发行程序有以下步骤:
    (1)、发行人内部决议。
    发行人董事会就有关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保荐人保荐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按照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证券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注册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送证监会发行注册。
    证券交易所设立独立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负责为科创板建设和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设立科创板上市委员会,负责对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提出审议意见。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核意见。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证券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3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以及交易所按照规定对发行人实施现场检查,或者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4)、证监会发行注册。
    证监会收到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及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后,应当依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在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履行发行注册程序。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提出反馈意见。证监会认为证券交易所对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未予关注或者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可以退回证券交易所补充审核。证券交易所补充审核后,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注册期限重新计算。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以及证监会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5)、信息披露。
    发行人除了遵守证监会规定的一般性信息披露规则外,还要求进行针对性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
    ①、有针对性地披露企业的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充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人等相关信息,并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②、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③、公司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
    ④、存在"同股不同权"的科技创新企业,应当披露并特别提示差异化表决安排的主要内容、相关风险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
    ⑤、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应当披露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特别是核心技术团队股份的锁定期安排以及尚未盈利情况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未盈利企业有关股东的股份锁定期、核心技术团队的股份锁定期等事项是否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证券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按证券交易所规定,将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注册申请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应程序。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将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报送证监会时,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证监会网站公开。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以及有关附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6)、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发行股票。
    获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交易所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启动发行工作。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6个月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7)、撤销注册。
    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的,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暂缓或者暂停发行、上市;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可以撤销注册。证监会撤销注册后,股票尚未发行的,发行人应当停止发行;股票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持有人。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程序如图4-1所示。

    本文作者-滇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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