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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二)

    四、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三十一) 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至0.5%以下。工伤保险  行业类别从原来的3类划分为8类,  平均费率由0.93%降至0.75%.2017  年1月1曰 一 2018年4月30日,  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下调至1%,其中, 单位缴费费率下调至0.7%,个人缴  费费率下调至0.3%.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单位参保总费率降至27%,  其中,单位缴叠费率从20%下调至  19%,个人缴费费率保持8%不变。(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三十二) 2016年5月1日 一 2018年4月30日,企业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  在5%— 12%之间自行确定。生产经  营困难企业,可经单位职工代表大  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申请缓缴住 房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  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 房公积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三十三) 录用正在领取失 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并签订劳动合  同的,由失业保险机构给予用人单  位就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不超过  500元;以转岗方式安置富余人员  进行转岗培训,可按照培训项目实际付费的50%给予每人不超过4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助。对符合规定 条件的企业,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 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 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三十四) 2016年5月1日 一2018年4月30日,对符合产业导向、在生产经营中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 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缓缴期限累计不超过6个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三十五) 企业吸纳城镇就业 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按 照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 定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1年 的社会保险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三十六)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实现居住证制度全覆盖,促进农业 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纳入当地就 业、教育、社会保险等公共服务覆 盖范围。全面放开除昆明市主城区 以外地区的落户限制,全省取消对 高校毕业生和中高级技工落户限制, 降低劳动力自由流动成本。(省公 安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配合)
    (三十七)合理把握全省最低 工资标准增长节奏,将最低工资标 准由每2年至少调整1次改为每2一3年至少调整1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五、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三十八) 推进电力市场化改
    革,完善交易规则,落实输配电价政策,扩大交易准入范围,加大售电公司培育,充分发挥昆明电力交易中心作用,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工商企业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等方式直接参与市场化交易,或委  托售电公司、供电部门代理购电, 直接交易的电量和容量将不再纳入 发用电计划。(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牵头;省能源局、物价局,国家能 源局云南监管办、云南电网公司,昆明电力交易中心配合)
    (三十九) 完善大工业两部制 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放宽 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 按照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计费变 更周期调整为按季变更,若电力用
    户选择按照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合同最 大需量核定值变更周期调整为按月  变更;放宽减容(暂停)期限限制, 电力用户(含新装、增容用户)可  提前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减  容、暂停、恢复用电,减容(暂停)  后容量达不到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  标准的,按照相应用电类别单一制  电价计费,减容(暂停)设备自设备加封之日起免收基本电费。电网企业主动指导企业用户科学配置用 电变压器容量,合理选择计费方式, 降低基本电费支出。(省物价局牵头云南电网公司配合)
    (四十) 拥有并网自备电厂的企业应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备用容量,并按照约定的备用容量向电网 企业缴纳系统备用费;对用电企业综合利用余热、余压建设的自备发电机组,已按照大工业两部制电价缴纳了基本电费的,不再缴纳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对列入我省“四
    个一百”和工业转型升级“三个一百”的重点建设项目,暂缓收取临时接电费。(省发展改革委、工 业和信息化委牵头;云南电网公司配合)
    (四十一) 对用电量进入全省 前100名的企业,优先支持其与发 电质量高、电价相对低的发电企业 签订中长期合约。(省工业和信息 化委牵头;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云南电网公司配合)
    (四十二) 鼓励售电公司以规 模化、专业化的服务帮助小企业、 园区分散企业参与电力交易,鼓励 110千伏以下的中小用电企业,特别 是新材料企业以直接参与或者通过 委托售电公司等多种方式参与市场 化交易。(省能源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云南电网公司配合)
    (四十三) 制定公共照明和旅 游景观亮化工程用电价格政策,对 公共性、公益性亮化工程用电,结 算电价不超过0.4元每千瓦时;支持 景区旅游企业与发电企业开展直接 交易,或由当地供电企业打捆用电 量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对承担公 共性、公益性亮化功能的有关企业 亮化工程用电,由各地政府给予适 当补贴。(省物价局牵头;省住房 城乡建设厅、旅游发展委、能源局, 云南电网公司、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配合)
    (四十四) 对云南电网公司供 电范围内实施“一户一表”改造后 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落 实每户每年1560千瓦时、每千瓦时0. 36元的电能替代价格政策;对年用
    电量4000千瓦时及以上的居民用户,由电网公司按照有利于鼓励居民扩 大电力消费的原则制定用电套餐供 居民用户自主选择。(省物价局牵头;省能源局,云南电网公司配合)
    (四十五) 完善天然气价格形 成机制和管道燃气定价机制,适时 开展管输价格成本监审,合理制定 我省天然气管输价格。支持非居民 用气供需双方在价格政策允许的范 围内,公开交易形成具体价格。争 取将全省现行成品油销售价区归并 减少至不超过3个。 (省物价局牵 头;省商务厅、能源局,国家能源 局云南监管办、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中石油云南销售分公司配合)

    六、 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四十六) 严格执行中央出台  的6项专项资金计提政策,对农臣  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统一按照 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全部取消省级  及以下各级政府自定的附加于工业  用地上的各项计提资金。(省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四十七) 工业用地前期开发 成本,只限于与宗地直接相关的道 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 信、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 设施建设。应由市政统一建设、与 工业用地宗地无直接相关的市政道 路、轨道交通、公用水利、绿地景 观、河道治理、排污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不得摊入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成本。坚持区域内土地开发成本综合、动态平衡,通过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等丝 营性用地弥补工业用地成本。稳定 土地取得成本,稳步推进征地补偿 标准更新修订。(各州、市人民政 府,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委、
    审计厅配合)
    (四十八) 国家《战略性新兴 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以 及《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5)》(国 统字〔2015〕41号)明确的战略性 新兴产业、现代仓储物流、生产性 服务业中轻资产且可大量使用标准 厂房的项目可归类为工业产业类, 用地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工业用 地出具土地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工业用地及工业地价提供用地。 (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 委牵头;省科技厅、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十九) 煤炭企业的矸石山、 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 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 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 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 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 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省地  税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工业和 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煤炭工业局配合)
    (五十) 工业用地最低价格的 确定,不得低于项目实际土地取得 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照规 定应收取的有关费用之和。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最长于2年内分期缴纳(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五十一) 支持企业在符合规 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依法依 规按照程序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 利用强度、增加容积率,对其不再 增收土地出险价款。完全退出行业 产能的企业处置和转让的土地收入, 专项用于退出企业的职工安置。(省 国土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工业
    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五十二) 企业利用自有的存 量和闲置土地、厂房、仓库等改造 升级传统工业,兴办先进制造、生 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 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 设项目的,可实行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涉 及转让需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的,可按照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省国土资源厅 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 五 十 三 ) 企 业 除 商 住 用 地 以外,其余用地一律免缴坝区耕地 质量补偿费;应缴的坝区耕地质量 补偿费在办理土地供应手续时按照 20%的比例上缴省财政,其余80% 由各州、市自行决定收缴。对于大  规模工业用地、园区用地3年内可 申请暂缓缴纳失地农民保证金。(省  国土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五十四)实施差异化的工业 用地区域政策和奖励政策。区域工业用地开发上,重点支持昆明、玉溪、曲靖、楚雄、红河等滇中地区,原 则上不支持迪庆、怒江等不适宜发 展工业的地区。工业用地土地出让 金全额进入财政,依法依规按照“收 支两条线"管理。在工业发展重点 地区实施差异化的工业用地奖励政 策,综合考虑工业项目投资强度、 产业性质、科技含量、就业岗位数量、 纳税额、产值等因素,对工业企业 进行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按照以下 办法和要求确定。(各州、市人民  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  合)奖励办法:奖励金额=基础地  价 X(1—N  项奖励率之和)基础  地价:基础地价的确定以全省工业  用地均价17万元/亩为基础,滇中 地区根据各自实际以17万元/亩为  基础上下浮动10%确定本地的基础  地价,其他适宜发展工业的地区根  据各自实际以17万元/亩为基础上下浮动30%确定本地的基础地价奖励率:
    1.滇中地区项目投资强度>300 万元/亩的,最高可奖励25%;其 他适宜发展工业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根据项目投资强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的奖励;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2.适宜发展工业的地区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  服务指导目录》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项目用地,最高可奖励40%; 符合我省8大重点产业中工业 类发展方向,除上述战略性新兴产 业领域外的项目用地,最高可奖励10%
    3.适宜发展工业地区的工业项目用地亩均工业增加值、亩均税收亩均就业人数等与本地平均数相比每超10%按照奖励1%计,最高奖励10%。
    (五十五) 逐步增加年度工业 用地出让面积占全省土地出让面积 的比重,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应保尽 保。探索新的工业供地方式,做好  服务,凡符合《云南省工业园区产 业布局规划(2016— 2025年)》、 省级及以上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 地的园区主导产业,可一次性或分  批次报批用地,再逐个落实到具体  项目。全省年度前100个重点工业  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  改革委共同提出项目清单,省国土  资源厅保障其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  划指标。 (省国土资源厅、工业和 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十六)盘活工业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对因使用权人自身原 因造成闲置的,闲置1年不满2年 的要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 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发; 闲置满2年的依法收回,并重新安  排使用。加强工业用地利用综合评  价,对投资强度低、利用效益差等 情况的,列入低效用地清理处置范 围并规划另行安排使用。(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本文作者-滇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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