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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納稅人
    (一)当期进项税额的确定
    当期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当期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它主要体现在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包括年度折旧)从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额中抵扣不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税额时,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购进的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总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即一般纳税人销售进口货物时,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纳税人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方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
    ①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②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③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其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 x 扣除率
    ④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⑤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的方法包括: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因此,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
    (4)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①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x9%
    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x9%
    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x3%
    (5)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扣进项税额。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①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x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x 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③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④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⑤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6)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①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第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第二,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第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第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第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②这里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③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 x 进项构成比例x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④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⑤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⑥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上述第①项第一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⑦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⑧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 x 进项构成比例
    (7)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昆明代理记账的小编为您实实在在的举一个例子,深化加深对“一般计税方法当期进项税的计算”
    【例】北京某广告公司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该公司取得广告制作费800万元(含税),支付给山西某媒体的广告发布费为400万元(不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专票。则当月该广告公司需缴纳的增值税为     万元?
     
    【解析】该广告公司12月需缴纳的增值税为:800+(1+6%)x6%-400x6% x (1+10%)=18.88(5A)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人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有( )
    A .销售原材料支付的运输费用
    B .外购设备支付的货款
     C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D .用于个人消费购买的电脑
    【解析】正确答案是 CD 。根据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x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例6-10】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3%,2019年7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月初外购货物一批,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24万元,中下旬因管理不善,造成该批货物一部分发生霉烂变质,经核实造成1/4损失;
     
    (2)外购的动力燃料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0万元,一部分用于应税项目,另一部分用于免税项目,无法分开核算;(3)销售应税货物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700万元,销售免税货物取得销售额300万元。计算该企业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解析】(1)外购货物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4-24x1/4=24-6=18(万元)(2)销售货物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0-20x300÷(700+300)=14(万元)(3)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8+14=32(万元)【例6-11】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3%,2019年12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1)销售甲产品给某大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60万元;另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甲产品的送货运输费收入11.7万元(不含税)。(2)销售乙产品,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56.5万元。(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进口的摩托车5辆,开具普通发票,每辆取得含税销售额1.04万元;每辆摩托车的原值为0.9万元。)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120万元、进项税额15.6万元;另外,支付购货的运输费用6万元(不含税),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玉米一批,支付收购价60万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费10万元(不含税),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和运输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下旬将购进农产品的20%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计算该企业2019年12月应纳增值税税额。已知:该企业取得的发票均合法并可在当月抵扣。
    【解析】(1)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160x13%+11.7x9%=21.85(万元)(2)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额=56.5÷(1+13%)x13%=6.5(万元)(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摩托车的销项税额=1.04÷(1+3%)x2%x5=0.1(万元)(4)外购货物应抵扣的进项税额=15.6+6x9%=16.14(万元)(5)外购免税农产品玉米应抵扣的进项税额=(60x10%+10x9%) x (1-20%)=5.52(万元)(6)应纳增值税税额=21.85+6.5+0.1-16.14-5.52=6.79(万元)
    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劳务用于生产经营,其进项税额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劳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外购项目的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5.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6.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 x 适用税率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7.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 x 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8.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本文作者-滇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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